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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区G60科创走廊人才积分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2-05-30 14:52:42 阅读量:

本文主要为与G60科创走廊企业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服务合同并在企业工作的人才、区内重点领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介绍一下有关松江区G60科创走廊人才积分管理办法(试行)!为建立人才贡献积分评价机制,科学实施G60科创走廊人才激励政策,提高政府服务水平,根据《松江区促进优秀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办法》和《松江区关于加快G60科创走廊人才高地建设的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松江区G60科创走廊人才积分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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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建立人才贡献积分评价机制,科学实施G60科创走廊人才激励政策,提高政府服务水平,根据《松江区促进优秀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办法》和《松江区关于加快G60科创走廊人才高地建设的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与G60科创走廊企业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服务合同,并在企业工作的人才,以及区内重点领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人才积分制度)

人才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G60科创走廊建设中的优秀人才和其他紧缺急需人才,根据其个人情况、在松贡献、市场化评价等指标赋予相应积分,积分达到标准分值后,可以根据分值享受相应的人才政策激励和公共服务待遇。

第四条(职责分工)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才积分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教育、卫生计生、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积分指标及分值

第五条(积分指标体系)

G60科创走廊人才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基础指标和加分指标中,同一单项指标的积分不重复计算,取该单项指标的最高分。持证人的总积分等于基础指标与加分指标积分之和。

第六条(基础指标及分值)

基础指标包含年龄、学识能力、服务单位、从事岗位等指标。

(一)年龄

年龄指标最高分值15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年龄在30周岁以下,积15分;

2.年龄在31-45周岁,积10分;

3.年龄在46-55周岁,积5分。

(二)学识能力

学识能力指标最高分值3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取得正高级职称,或被授予区级以上人才称号,积30分;

2.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紧缺工种高级技师,或副高级职称,积25分;

3.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紧缺工种技师,或中级职称,积20分;

4.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或紧缺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紧缺工种高级工,积15分;

5.取得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紧缺专业大专学历,积10分;

6.取得大专学历,积5分。

属海外留学归国人员或外籍人员的,另加10分。

高校全日制毕业未满三年的,另加5分。

(三)服务单位

服务单位指标最高分值15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本区一类扶持企业,积15分;

2.本区二类扶持企业,积10分;

3.本区三类扶持企业,积5分。

(四)从事岗位

从事岗位指标最高分值2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总经理、技术总监、财务总监、市场(营销)总监、人力资源总监,以及持股10%以上股东,积20分;

2.副总经理、总监、技术经理、财务经理、市场(营销)经理、人力资源经理,积15分;

3.部门经理、技术技能研发岗位,积10分;

4.普通管理岗位,积5分。

第七条(加分指标及分值)

加分指标包括投资评价、薪酬评价、科技贡献、服务贡献等指标。

(一)投资评价

投资评价指标最高分值7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在本区投资创办企业,按个人投资份额计算,年纳税300万元以上;或创办企业获得2000万元以上风险投资,积70分;

2.在本区投资创办企业,按个人投资份额计算,年纳税1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积60分;

3.创办企业获得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风险投资,积50分;

4.在本区投资创办企业,按个人投资份额计算,年纳税8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积40分;

5.创办企业获得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风险投资,积30分;

6.在本区投资创办企业,按个人投资份额计算,年纳税4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或创办企业被认定为区一类扶持企业,积20分;

7.在本区投资创办企业,按个人投资份额计算,年纳税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或创办企业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积10分。

(二)薪酬评价

薪酬评价指标最高分值6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薪酬高于本市社会平均工资9倍以上,积60分;

2.薪酬高于本市社会平均工资5倍低于9倍,积40分;

3.薪酬高于本市社会平均工资3倍低于5倍,积30分;

4.薪酬高于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低于3倍,积20分;

5.薪酬高于本市社会平均工资1倍低于2倍,积10分。

(三)科技贡献

科技贡献指标最高分值7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获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积70分;

2.获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积60分;

3.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积50分;

4.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或区科学技术奖一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积40分;

5.获区科学技术奖二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积30分;

6.获区科学技术奖三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积20分;

7.获得发明专利授权,每项积15分,累积最高30分;

8.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每项积5分,累积最高15分。

(四)服务贡献

服务贡献指标最高分值7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管理运营的风险投资在本区累计投资3000万元以上,或在本区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技术交易额累计5000万元以上,积50分;

2.管理运营的风险投资在本区累计投资2000万元以上,或在本区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技术交易额累计2000万元以上,积40分;

3.管理运营的风险投资在本区累计投资1000万元以上,或在本区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技术交易额累计1000万元以上,积30分;

4.管理运营的风险投资在本区累计投资500万元以上,积20分。

第八条(一票否决指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一)3年内有行政拘留记录的;

(二)5年内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的;

(三)有严重刑事犯罪记录的。

第三章 积分待遇

第九条(人才公寓租住补贴)

积分达到40分以上人才,可申请租住区人才公寓,租住期间可按积分值分档享受一定补贴,最长补贴时间6年。

第十条(子女就学)

积分达到100分以上人才,子女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在本区入园入校就学,可优先安排公办幼儿园和学校入园入校就学。

第十一条(医疗服务)

积分达到120分以上人才,在区中心医院、第一人民医院松江南院等医疗机构就医,可享受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付费、优先检查、优先取药、优先住院等“六个优先”诊疗服务;需住院诊疗者,可由医院落实专家,实行专家会诊制度,住院医疗费用个人支出较大的,区人才发展专项基金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二条(奖励)

根据积分情况,每年奖励G60优秀人才500名左右,前5名一次性奖励10万元,前6—20名一次性奖励5万元,前21—50名一次性奖励3万元,前51—200名一次性奖励2万元,其余一次性奖励1万元;奖励5年内从高从优不重复。奖励人才原则上应按规定在本区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积分申办流程及管理

第十三条(积分申请)

需要申请G60科创走廊人才积分的,先进行模拟估分。达到40分的,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委托用人单位向区人才服务中心申请积分。积分申请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

1.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盖章确认的《松江区重点扶持企业认定申报表》;

2.《G60科创走廊人才积分申请表》;

3.申请人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

4.申请人学历学位证书;

5.劳动(聘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6.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证明材料;

7.积分申请人获得的政府表彰奖励证书;

8.其他需要的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材料受理)

区人才服务中心收到积分申请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收件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补齐材料。

积分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应当对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材料审核)

区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积分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提交的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奖励证书、验资报告、纳税明细等材料进行审核。对有疑问的材料,可以提请主管部门或专门机构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积分核定)

积分申请材料审核属实的,提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审,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G60科创走廊人才积分指标体系进行积分核定,并下发积分认定证书或告知当事人。

第十七条(积分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松江人才网查询本人的积分。

第十八条(积分调整)

申请人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积分的,应当委托用人单位向区人才服务中心提交相关材料。

申请人积分项目发生变化导致积分下降或出现减分项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其积分进行扣减,并告知持证人。

第十九条(积分有效期)

G60科创走廊人才积分有效期一年,一般为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期满须重新核定积分。重新核定积分人员一般应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积分达到标准分值)或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

第二十条(监督与复核)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G60科创走廊人才积分申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使用违规材料取得的积分予以纠正,并告知积分申请人。

积分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对积分存在异议的,向区人才服务中心提交复核申请,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核并告知申请人复核结果。

第二十一条(提供虚假材料的责任)

积分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3年内不得申请积分。

单位在申请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3年内不得申请积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动态调整)

根据G60科创走廊建设推进情况和人才队伍发展需求,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区有关职能部门对G60科创走廊人才积分管理指标体系、分值以及紧缺工种、紧缺专业等进行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人才积分)

区内重点领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原则上参照本区二类扶持企业人才进行积分,其中薪酬评价指标不予积分、学识能力指标双倍积分。

第二十四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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