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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上海公租房各区申请条件

来源:上海居住证积分网 发布时间:2022-12-16 10:52:15 阅读量:

上海居住证积分网住房资讯为各位提供上海人才房、上海公租房、上海廉租房等相关内容:2022年上海公租房分为市筹公租房和区筹公租房,本文为各位介绍2022年上海公租房各区申请条件,供有需要的朋友参考了解!(*上海落户资格在线测评

2022年上海公租房各区申请条件

一、市筹公租房申请条件

申请本市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持有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

(二) 已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或工作合同,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

申请本市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 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二) 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

二、区筹公租房申请条件

各区区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由各区政府制定并公布,具体如下。

上海嘉定公租房申请条件

(ps:该条件为最新修订版,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

一、个人申请条件

申请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个人应在本市有稳定工作,具有租金支付能力,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持有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

(二) 已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或工作合同,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

(三) 在本区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住房面积的计算标准,按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四) 申请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

二、单位申请条件

申请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位必须为在本区内办公经营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或团体,及其分支机构,其所属员工应当与单位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承诺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金;房屋租金由单位直接支付或单位提供担保后由员工直接支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优先申请:

1. 对本区社会事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单位,如:医疗、教育、科研、市容环卫、公交轨交、公共管理等行业单位;

2. 符合本区产业发展导向,政府重点扶持的现代服务产业、信息产业、科技研发企业等企业;

3. 上一年度年纳税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

4. 因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引进各类特殊人才的单位,也可以单位申请的方式提出申请。

经区人民政府认定,纳入重点单位名单的单位,按照市里相关政策给予重点扶持。其他需给予重点扶持的特殊情形,由区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执行。

申请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位申请人所属员工的本人及家庭成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 在本区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住房面积的计算标准,按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② 申请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

上海崇明区公租房申请条件

申请主体

一、个人申请

1、 单身申请:本人即为主申请人;

2、 家庭申请:应当确定一名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的范围限于主申请人配偶和未婚子女。

二、单位申请

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团体集中申请的,单位为申请人。

申请条件

申请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与本区范围内用工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

(二)持有《上海市居住证》达到二年以上(之前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年限可合并计算),在沪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一年以上,且与本区范围内用工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

(三)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沪缴纳社会保险金,与本市单位签订二年以上(含二年)劳动合同,且单位同意由单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申请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 在本区无自有住房或者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原则上申请人按照工作所在单位就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二) 按照区域划分申请,申请人在设定区域内工作,且在该区域内无自有住房或者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可以申请该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

(三)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青浦公租房申请条件

单位申请条件

申请单位:必须为设立在本区范围内具有法人资格的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入住员工: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与单位签订1年(含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承诺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金。对满足本区人才公寓优先供应单位条件的申请对象可执行居住证、社保承诺制。

单位安排入住的员工(本人及家庭成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面积的计算标准按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2、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

个人申请:2021年10月22日开放。

 

松江区公租房申请条件

申请主体

(一)个人申请:分为单身申请和家庭申请

1、单身申请:本人为申请人;

2、家庭申请:应当确定一名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的范围限于主申请人配偶和未婚子女。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办理申请、申报等事项的行为,视同申请家庭全体成员的行为。

(二)单位申请:机关及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团体集中申请的,单位为申请人。

申请条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持有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

2、已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或工作合同,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

申请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2、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

本区各类引进人才(由区人保部门认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区人才办开具的引进人才相关证明;

2、引进人才所在工作单位担保证明;

3、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引进人才工作单位在松江区,但其户籍地位于本市其他区的,其户籍地住房可不计建筑面积。

上海金山区公租房申请条件

(一)申请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与本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

2.具有本区常住户口,且与本市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

3.持有《上海市居住证》达到2年以上(含2年),在沪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1年以上(含1年),且与本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

4.在沪缴纳社会保险金,与本区单位签订2年以上(含2年)劳动合同,且单位同意由单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同时承诺在1年内办理本市户籍或《上海市居住证》。

(二)除符合上述条件外,申请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申请人及同住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区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2.未享受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廉租住房等政策。

金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本区公共租赁住房行政管理工作,牵头协调规划、建设、管理和本区实施细则研究工作,对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在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公司设立受理窗口,委托其实施申请受理和初审,区运营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筹措、房源供应和租赁运营管理等工作。

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可以是个人或者单位。

(一)个人申请的,可以单独申请或代表家庭申请。

(二)单位申请的,由单位为职工或其家庭集中申请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单位统一办理申请、申报等事项。

上海浦东公租房申请条件

1.持有有效居住证

2.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

3.与在浦东新区注册的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或工作合同。

租赁合同

合同类型自选(个人/单位)

签约

个人版:默认电子合同,可自选纸质合同,发票抬头仅限个人。

单位版:采用纸质合同,默认个人抬头发票,可按需申请开具单位抬头发票(合同期内仅可修改一次)

自2021年7月1日起,浦东公租房对区筹准入资格部分申请条件修改。

上海杨浦区公租房申请条件

申请本区区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区常住户口,或持有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

(二)已与本区就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或工作合同,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

申请本区区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15 平方米;

(二)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

虹口区公租房申请条件

一、申请虹口区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全体成员,首先应当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 在本市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2. 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

二、主申请人还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与本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

2. 户口在本区,且与本市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

3.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沪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一年以上,且与本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

4. 与本区单位签订二年以上(含二年)劳动合同,已办理《上海市居住证》,在沪缴纳社会保险金,且单位同意由单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普陀区公租房申请条件

申请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持有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

(二)已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或工作合同,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

申请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二)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

注意

单身申请人或者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均为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的,参照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计算的相关规定核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普陀区区筹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在本区进行工商注册和税收登记的企事业单位职工、来沪务工人员及其他本区户籍人口的在职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供应。

申请主体

单身人士或家庭可以申请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申请的,应当确定一名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的范围限于主申请人配偶和未婚子女。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办理申请、申报等事项的行为,视同申请家庭全体成员的行为。

静安区公租房申请条件

申请静安区区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与本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

(二)具有本区常住户口,且与本市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

(三)持有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在沪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一年以上,且与本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

(四)持有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在沪缴纳社会保险金,与本区单位签订二年以上(含二年)劳动合同,且单位同意由单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申请本区区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二)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

注意:已婚申请人只可与配偶及未成年人子女共同申请。

长宁区公租房申请条件

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中的主申请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户籍地在长宁区的本市常住户口(不含本市公共户口)

1、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二年以上(含二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剩余有效期为两个月以上);

2、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3、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全体成员未同时申请、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市筹及其他区筹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政策。

(二)工作地在长宁区的本市常住户口(含本市公共户口)

1、与注册在长宁区就业单位签订二年以上(含二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剩余有效期为两个月以上);

2、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3、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全体成员未同时申请、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市筹及其他区筹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政策。

(三)非上海市常住户口

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达到二年以上并在沪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一年以上;

2、与注册在长宁区就业单位签订二年以上(含二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剩余有效期为两个月以上);

3、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全体成员未同时申请、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市筹及其他区筹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政策。

(四)单位集体承租的,应安排符合以下条件的单身人士或家庭入住。

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沪缴纳社会保险金;

2、与注册在长宁区就业单位签订二年以上(含二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剩余有效期为两个月以上);

3、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全体成员未同时申请、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市筹及其他区筹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政策;

5、单位集体承租的须承租3套(含3套)以上。

注意: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一人为主申请人,配偶及未婚子女为共同申请人。

徐汇区公租房申请条件

申请本区区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沪缴纳社会保险金,与本区内的单位签订二年以上(含二年)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同意由单位集体承租区筹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沪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一年以上,且与本区内的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的;

(三)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与本区内的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的;

申请本区区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二)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政策;

(三)未取得本市其他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有效的准入资格确认书。

注意:

单身人士或者家庭可以申请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申请的,应当确定一名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的范围限于主申请人配偶和未婚子女。

黄浦公租房申请条件

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单位集体承租的,应安排符合以下条件的单身人士或家庭入住;

(一)户籍地在黄浦区的本市常住户口

1、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

2、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3、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全体成员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

(二)工作地在黄浦区的本市常住户口

1、单位注册地或工作也在本区内职工;

2、与黄浦区就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

3、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全体成员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

(三)工作地在黄浦区非上海市常住户口

1、单位注册地或公司办公地在本区内员工;

2、与黄浦区就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

3、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沪正常缴纳社会保险金;

4、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5、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全体成员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

(四)工作单位办公地承租在黄浦区内

1、单位注册地或公司办公地在本区内员工;

2、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沪正常缴纳社会保险金

3、与黄浦区就业单位签订的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

4、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5、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全体成员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

(五)申请人(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计算办法

1、单身申请人或者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均为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的,参照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 积核

查计算的相关规定核定入均住房建筑面积。其中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全体成员以外其他核定面积人员另有他处住房的,他处住房建筑面积不计入核定面积人员住房建筑面积。

2、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任一成员为非本市户籍人员的,根据单身申请人或者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拥有产权住房、承租公有住房的情况核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核定方式:在本市拥有产权住房的,按照《房地产权证》记载的产权人及份额分摊计算面积;承租公有住房并持有《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的,按该处住房内本市户籍人数分摊计算面积;在此基础上,核定单身申请人或者申请家庭成员的人均住房建筑面枳。

3、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工作单位在本市徐汇区、长宁区、普陀区、虹口区、杨浦区、黄浦区、静 安区和浦东新区(不含原南汇区);但申请家庭成员仅户籍地位于本市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金山区、奉贤区、松江区、青浦区、崇明区和原南汇区且申请家庭成员均不是该户籍地住房产权人的,该户籍地住房不计入申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

注意

1、2017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郊区户籍地住房不计建筑面积政策并取得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对象,因续租重新审核准入资格时,该处郊区户籍地住房仍可不计入申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

2、由于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情况有所不同,具体申请条件也有一定差异,请以公共租赁住房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告知为准。

黄浦公租房受理点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五里桥路58号。

受理窗口电话:64186357。

闵行公租房申请条件

1、单身人士可以申请闵行区筹公共租赁住房。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

2、家庭可以申请区筹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申请的,应当确定一名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限于主申请人配偶和未婚子女。申请家庭主申请人申请、申报、选房等与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有关的行为,视同申请家庭全体成员的行为;

3、单位可以为符合申请条件的本单位职工和其家庭集体申请区筹公共租赁住房。单位集体申请的,单位为申请人。

申请本区区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

2、已与我区就业单位签订一定年限的劳动或工作合同,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

3、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米;

4、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

其中,申请家庭成员户籍地位于本市宝山区、嘉定区、金山区、奉贤区、松江区、青浦区、崇明县和原南汇区的,且申请家庭成员均不是该户籍地住房产权人的,该户籍地住房可不计建筑面积。

以单位名义集体申请的,其本单位职工和职工家庭除应符合上述条件外,申请单位还应该是闵行区的各类机关、在闵行区工商注册登记或者实际经营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上海奉贤公租房申请条件

(一) 申请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1.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与本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

2. 具有本区常住户口,且与本市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

3.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沪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1年以上(含1年),且与本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

4.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沪缴纳社会保险金,与本区单位签订2年以上(含2年)劳动合同,且单位同意由单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 除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外,申请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在本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2. 未享受本市其他保障住房政策;

(三)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优先申请:

1. 对本区社会事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单位,如:医疗、教育、文化、科研等机构;

2. 符合本地区产业发展导向,政府重点扶持的现代服务业、美丽健康产业、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战略新兴产业和四新经济类企业;

3. 因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引进各类紧缺急需特殊人才的单位,可以优先申请。

咨询电话:

有租赁意向的单位和个人,可拨打电话咨询并登记。

咨询电话:021-57427878

上海宝山公租房申请条件

以个人为主体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达到2年以上并且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1年以上(含1年);

(2)与本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

以单位为主体

(1)设立在本区范围内具有法人资格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团体;

(2)申请职工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

(3)单位员工与该单位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承诺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金;

(4)租金由单位直接支付或单位提供担保后由员工直接支付。

个人和单位都应符合

(1)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住房面积的计算标准按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2)未享受本市保障性住房政策(廉租住房和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3)本市、区政府相关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注意

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均为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的,参照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计算的相关规定核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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